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3248号
原告: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三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2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文化路清华小区8栋4**602室。
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高甸子乡高甸子村。
负责人:***。
原告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价款791200元及利息46812.67元(以791200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2.判令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912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时止并支付日千分之一的迟延履行滞***还清时止。暂计:237360元);3.判令被告***、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7日,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发布的高甸子满族乡10m温室暖棚项目。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耐尔专利单层温室加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约定了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该工程于2021年3月28日开工,5月3日竣工,并于5月10日经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了解,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未向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无法联系到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导致本案暂时不能进行审理,故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退还给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