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12105号
上诉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全运村建设有限公司沈阳新都绿城喜来登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上诉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睿 审判员 关宇宁 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 关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