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0106民初8473号
原告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鸣、被告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美好愿景小区二期通风、排烟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义务,且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并已过质保期,则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90万元。 被告抗辩称,原告尚有收尾工作未完成,因此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该收尾工作未完成系被告方自身原因造成,并非原告违约,因此,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又抗辩,其无法确定已向原告支付多少工程款,需要原告对账,但原告已向法庭提交被告付款明细,被告却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美好愿景小区二期通风、排烟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美好愿景C区车库通风、排烟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及C11#、C12#、C15#、C16#、C17#、C18#楼正压送风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固定总价16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该工程现已投入使用,且已经过质保期。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75万元工程款,余款90万元未支付。 被告所称的地下室风机房与配电箱之间接线未完工部分,原告主张系因该位置无电源,因此无法接通,且原告找不到被告方工作人员。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至被告处调试接线,但因该处仍无可用电源,因此仍未能完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美好愿景小区二期通风、排烟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合同》1份、通知1份、消防工程付款明细表1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1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账单回单1份、照片1组、工程竣工验收单2张、材料检验报告3份、排风口合格证1份、排烟防火阀合格证1份、多页送风口合格证1份、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1份、情况说明1份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90万元。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雪
法官助理王洋 书记员代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