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6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8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无保险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8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丹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