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民终1618号
上诉人辽宁壹诺环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久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壹诺环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壹诺环境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辽宁壹诺环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上诉人辽宁壹诺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振涛
审判员 许爱军
审判员 张 滨
书记员 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