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世纪嘉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11681号
原告:沈阳世纪嘉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号(1-23-14)。
法定代表人:刘井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盘山县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光然。
原告沈阳世纪嘉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世纪嘉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2922.50元,由原告沈阳世纪嘉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爽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张 品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