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11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逸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一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吴兴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杜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光然,系该公司处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逸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辽0411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认可法院查控结果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411执10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振宾
审判员 李 松
审判员 李亮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