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高开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沈阳佳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百脑汇2222室。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卫星路8722号中天大厦304室。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佳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佳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佳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佳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82.5元,由原告沈阳佳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员*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