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21号原告沈阳佳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华视惟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原告沈阳佳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视惟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佳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