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执异97号
案外人:张凤华,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秋,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新生街67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居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凤华对查封的执行标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张凤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张凤华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