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财保9号
申请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490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053385995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713××××0515存款11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5月29日,三门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713××××0515存款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待仲裁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