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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06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9807344A。
负责人:白某,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8199295H。
法定代表人:施某1,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8117250W。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6563343P。
法定代表人:樊某。
被执行人: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5861977196。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执行人: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30754072158D。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施某2,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刘某,住太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生效的(2017)晋0106民初2859号、(2018)晋01民终5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施某2、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施某2、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561806.38元(本金2338734.56元、判决确认的利息、罚息、复利149292.34元、罚息、复利1670147.48元、律师费4426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73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12621元、执行费44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