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06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9807344A。
负责人:白某,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8117250W。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山西**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5861977196。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执行人: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30754072158D。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8199295H。
法定代表人:施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6563343P。
法定代表人:樊某。
被执行人:贾某1,住山西省柳林县。
被执行人:李某,住山西省柳林县。
被执行人:贾某2,住山西省柳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生效的(2017)晋0106民初2860号、(2018)晋01民终5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酒业有限公司、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贾某1、李某、贾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八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酒业有限公司、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贾某1、李某、贾某2银行存款人民币4065704.47元(本金1963151.42元、判决确认的利息、罚息、复利129147.61元、罚息、复利1669665.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62897元、律师费1027元、执行费398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