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92民初39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西藏林芝卡瓦嘎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察隅县察瓦龙乡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仁青旺堆。
被告:西藏林芝平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察隅县竹瓦根镇嘎巴新区。
法定代表人:***西。
被告:仁青旺堆,男,藏族,生于1984年7月15日,住西藏察隅县。
被告:***西,男,藏族,生于1975年8月9日,住西藏察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藏林芝卡瓦嘎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平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仁青旺堆、***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均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