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卡瓦嘎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墨脱县文化和旅游局、西藏林芝卡瓦嘎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23民初268号 原告:墨脱县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2458577138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林芝卡瓦嘎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4191829XF。 原告墨脱县文化和旅游局诉被告西藏林芝卡瓦嘎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墨脱县文化和旅游局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墨脱县文化和旅游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墨脱县文化和旅游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墨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担。 审 判 长 刘   善   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措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央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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