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0民初956号
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
法定代表人:张卫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17。
法定代表人:余芳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宏伟。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小 林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王 树 鹏
二0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袁 嘉 敏
书 记 员 栗 盼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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