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2057号
 
 
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组织机构代码91611100719707453L。
法定代表人:张卫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斌,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22053053X8。
法定代表人:孙海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3元,减半收取3422元,被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周海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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