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佳安家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2857号
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719707453L。
法定代表人:张卫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斌,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759E。
法定代表人:冯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费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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