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553号
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719707453L。
法定代表人:张卫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斌,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3663X8。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董事长。
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遂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袁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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