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3604号
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
法定代表人:张卫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斌,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1元本院减半收取1080.5元,由原告咸阳佳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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