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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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7民初203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彬,浙江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武夷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937916496,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伯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炉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诉被告***、武夷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炉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汝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彬、被告武夷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王炉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夷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桩基工程款110000元,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LPR计付利息(计算到2022年2月16日为2373元);2、根据王炉进与***是否为合伙关系,依法判定王炉进是否应与***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与李善海联系,称他在浙江景宁有房地产建设项目基础工程,让李善海实施桩基施工作业。从2021年3月开始,原告带机械与工人开始为项目实施打桩与钢筋混凝土浇筑作业。至2021年7月工程结束,工地现场管理人王炉进经与原告结算,总共完成工程量58万元,除了已付工程款47万元外,剩余11万元(基本为工人工资)未支付。为此,王炉进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确认欠款11万元。此后,原告一直没有收到款项。施工单位武夷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隆鑫公司)将基础工程分包给***,原告受***邀约,为其实施桩基工程。目前,因该项目已有涉***民事诉讼在法院审理中。原告认为,隆鑫公司将基础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为无效法律行为。原告受***邀约为其作桩基工程施工,***没有支付价款,原告有权向***、隆鑫公司主张支付。实施现场管理、与原告结算的是王炉进,王炉进与***如果为合伙关系,应与***承担连带责任,如为受聘从事项目管理的委托关系,王炉进的行为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后果。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武夷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1、根据合同相对性,我们不是合同的主体,不需要承担支付责任;2、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发包人。
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王炉进未作陈述,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武夷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为景宁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包凤示范小区项目施工单位。2019年12月2日,被告武夷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涉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并签订了《冲击钻孔灌注桩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承包景宁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包凤示范小区C区、E区地下室及1-7#楼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所有桩基工程和本项目的附属工程桩基。包含桩基自身质量缺陷引起补桩。”2021年2月,被告***与案外人李善海联系协商后,将其承包工程中的4-5#楼案涉桩基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李善海施工。之后,李善海将该工程交由原告**实施施工作业。现该部分工程已施工完毕,被告***承包的案涉工程现场管理人第三人王炉进与原告**也进行了结算,结算单载明:“2021年李善海班组景宁工地工程量结算,合计总款580000元,截止至2021年7月16日已付470000元,工人工资剩余110000元桩基检测后付清,欠款结算人为王炉进与李善海班组负责人**。”现被告***仍未付清剩余110000元款项。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据以采信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摘录、桩基班考核表、工程结算单等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案涉4-5#楼桩基工程为被告***分包给案外人李善海施工,李善海承包案涉工程后联系了原告**并将案涉工程交给原告实际施工作业并负责班组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承包案涉工程的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武夷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桩基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7元,减半收取127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叶汝群
二Ο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