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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02民初699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123号(汇福花园)2幢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7324810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128号(**世纪园)3幢4层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937916496。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公司、***鑫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施工款224605.6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南***公司、***鑫公司支付欠付***的案涉工程石方破碎加工费45500元及利息12544.10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5日,因南***公司承建的建瓯市龙村乡林业站到××镇××村××路××路基石方爆破施工工程,其法定代表人***遂与***及案外人***签订了《石方打眼施工合同》一份。具体约定:石方单价为税后3.3元每平方米(打眼、装药、防护:备注如项目安全生产竣工按3.5元/平方米),另其中需破碎32000方米,按3.5元/平方米,并对总工程造价约定了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即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及内容进行施工,在南***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垫资施工,终于2015年7月7日前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相关单位编制出具的案涉工程《每公里路基土石方数量表》记载,***施工完成的石方量总计为103932平方米。因此,***隆公司应支付给***的该项工程劳务费是342975.60元,另按合同约定的石头破碎工资应是112000元,两项合计劳务费是454975.60元,扣除***已支付的98430元(含石头破碎工资66500元)和为***代垫的机用燃油费86440元,尚欠***劳务费270105.60元(其中含石头破碎费45500元)至今拒不支付。***鑫公司作为业主单位亦未支付,***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及案外人***(合同乙方)与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同甲方)签订《石方打眼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建瓯市龙村乡林业站到******,工程范围及内容为打眼、装药、防护、修边及便道等。虽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打眼、装药、防护、修边及便道等工程内容属于建瓯市龙村乡林业站到××镇××村××路路××段工程的部分工程内容。***以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南***公司、***鑫公司支付工程施工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福建省建瓯市,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