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樟树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817号 申请人:樟树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新余市渝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樟树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渝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渝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渝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