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817号
申请人:樟树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新余市渝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樟树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渝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渝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渝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