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826民初542号
原告:泰和县某昌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泰和县澄江镇。
被告:新余市某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某昌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某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泰和县某昌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县某昌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和县某昌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泰和县某昌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