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初317号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1156号。
法定代表人:OLIVERDANKMARJ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北京恒达集电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23层27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达集电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以已与对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7元,减半收取计7138.5元,由***(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