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607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际奥城3号楼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X13893944B。
负责人:***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1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796939。
法定代表人:OLIVERDANKMARJUNG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为***济南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济南公司与被告***公司共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公司、***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与***签订的劳动合同;2、由***济南公司、***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3月1日入职***济南公司,岗位为销售工程师。***公司与***签订了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等均是***济南公司缴纳办理。***作为公司员工,工作认真,积极开拓市场,完成公司业绩任务,从未违反过公司规章制度。2020年11月25日上午,***正常工作中,***济南公司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向***送达了书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并立即收走了***所有的办公用具及办公用品,***询问具体缘由时,***济南公司未做任何解释和回复,始终不能说明***严重违反了哪条规章制度。后经***多方了解得知,***之所以被无故辞退是***济南公司负责人***与***直属领导MarcusKro11争斗造成,***成为***济南公司高层领导争斗的牺牲品,***以***严重违纪予以开除,就是对***济南公司行业销售领导MarcusKrol1打击报复抹黑的第一步,该事实在***与***济南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电话沟通时得到了印证,***离职后二人的争斗一直继续,并且***的直属领导MarcusKrol1也将于今年6月底被迫离开中国。***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同时解除程序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向***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书系违法行为也是无效行为。***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予认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审理后出具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2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确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司立即恢复原告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济南公司辩称,***济南公司认为本案与***济南公司无任何关联,因为***已经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故***济南公司认为***起诉***济南公司是完全错误的,本案与***济南公司无关。
***公司辩称,在本案中***公司系合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解除违法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4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为2013年3月1日。合同约定了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规章制度、保密规定、以及相关行为准则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事项包括:经销商资料、销售资料、市场推广计划、价位策略、销售渠道、销售模式、销售办法及诀窍、客户资料等。若违反该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其行为得到控制的程度及对业务产生影响的大小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2018年3月9日,***经办山东东宁海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宁海右公司)在***公司处的524xxxx382号订单。2018年4月4日,***与淄博**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有邮件往来,邮件内容包含东宁海右公司与**公司的购销合同。2018年8月3日,**公司将其与东宁海右公司的购销合同发送给***。2018年8月6日,***经办山东东宁海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处524xxxx165号订单。2019年5月20日,***与东宁海右公司、**公司曾就南宁ppp项目进行邮件沟通。2020年8月10日,**公司与***就**项目邮件沟通。
另查明,《***公司销售条款及条件》第11条规定,除***事先书面同意外,客户从***采购的货物,仅限于生产制造客户自身的产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售(包括将产品的部件拆下转卖)。如客户违反此保证或***有合理依据怀疑客户将违反此保证,***有权拒绝接受该客户发出的订购信息,客户应承担***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020年11月25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劳动关系解除事项通知工会。2020年11月25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劳动关系解除事项通知工会。
***于2021年1月12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3月2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对此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主张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原因系***在对公司产品价位信息、价位策略等负有保密义务且明知《***公司销售条款及条件》第11条规定的情形下依然向**公司透露项目信息、提供产品价位,促使东宁海右公司与**公司达成购销合同。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司销售条款第11条系关于不准***客户将产品转售的规定,义务承担部分亦是约定了违规转售客户方的责任,并非属于公司员工的行为规范,***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销售条款作为公司销售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亦未规定公司员工违反该销售条款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违反保密义务条款约定对业务产生影响的大小及***行为得到控制的程度来证明公司直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合理性,以及因***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被吸收,故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单独列明。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继续履行双方2014年1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