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4762号之一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1156号。
法定代表人:OLIVERDANKMARJ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