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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4762号之一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1156号。 法定代表人:OLIVERDANKMARJ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