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4102号之一
原告: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邹平市焦桥镇西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6853297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120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91274141J。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845元,由原告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