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原邹平县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6民初1162号之一
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7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718967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原邹平县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焦桥镇西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685329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春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99.84元,共计1643.84元,由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建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