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民初937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投资区内1#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7929107XF。
法定代表人:**财。
被告:***,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8元,减半收取计3,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