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23民初357号
申请人: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住所地。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
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与***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894.3元。并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54894.3元,保险期限:自申请人(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894.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94.47元,由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