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23民初357号之二
原告: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住所地:。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财,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
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与***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作出(2023)豫0823民初3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894.3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故依法应当解除对二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89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