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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某某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23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住所地:。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财,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 原告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与被告***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7.89元,减半收取计1698.95元,由武陟县恒东五金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