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泰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7032号
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2523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鹤凤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哲新,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男,1965年7月7日出生,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05425032,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30-2。
法定代表人:李登文,重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由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薇
书 记 员 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