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民初2417号
原告: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世纪新都A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81073925223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56499548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本院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