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执保290号之一
申请人: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世纪新都A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81073925223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56499548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巢湖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新区支行,户名: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号:34×××80)的查封;
二、解除对本案担保人***、**名下位于巢湖市健康中路北,向阳路东侧徽商御花园F5栋3单元401室房屋【房地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