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执保290号 申请人: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世纪新都******营业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81073925223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三路北侧水木清华小区**楼**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56499548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财产; 二、查封本案担保人***、***名下位于巢湖市健康中路北,向阳路东侧徽商御花园F5栋3单元401室房屋【房地权证字第**、房房地权证字第**】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