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4390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尚达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三汇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涛,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三汇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汇能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三汇能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汇能环公司支付我销售提成费用10542元,另有山东项目提成5700元,共计16242元;2.诉讼费由三汇能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原系三汇能环公司销售人员,2021年2月1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2021年4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参与签约合同包括1.嘉佰伟业,合同金额4500元;2.知春大厦,合同金额9600元;3.泰鹏大厦,合同报价7600元;4.沧州泰合广场,合同金额46000元;5.东方文创大厦,合同金额43000元;6.奥森新购物中心,合同金额65000元;7.山东一个项目,报价为9万多,是否签订合同需要核实。三汇能环公司未向我支付上述项目销售提成,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三汇能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入职伊始就告知过其薪酬方案,薪酬方案包含提成模式,***本人也在薪酬方案上签字。我们公司有出库价,销售人员在报价之前已知出库价,报价超过出库价才能产生利润,有利润之后才会产生提成,***的工作成果包括有合同没有回款,也包括有合同没有利润,***在离职时与我公司进行过交接,只写明了嘉佰伟业和知春大厦两个合同,目前这两个合同的回款尚未超过出库价,未有利润产生。泰鹏大厦的报价未超出库价,不可能有利润产生。剩余合同要么并未签订要么并非由***签订合同并执行,***更不应获得提成。总之,我公司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系三汇能环公司销售人员,2021年2月1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2021年4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提交三汇能环公司《销售中心薪酬方案》,内容为:“……二、适用范围销售中心全体销售员工,销售助理或销售实习生除外。三、薪酬构成,薪酬总额由工资(含基本工资、职级工资、绩效工资)、信息费、提成三部分构成。……(一)工资构成,七级,总额7000,基本工资2200,职级工资3000,绩效公司1800,月任务额150000……3.月任务额:因项目回款需要周期,入职第一财年任务额为签约额,入职第二财年起任务额为回款额。设备和材料销售业绩按50%计入任务额,老客户续签业绩按20%计入任务额;(二)信息费、提成对照表,业务类型:维修维保业务,客户类型,新客户,级别,7-11级,销售提成,利润28%。业务类型:工程改造业务,客户类型,新客户,级别,7-11级,销售提成,利润20%……3.销售提成:销售提成由销售执行人员享有,如有异议,以平台跟进记录为准。……利润为回款超出销售底价(即管理平台出库价)部分,销售底价以管理平台记录为准,由技术中心负责核算,在报价前提供。……新员工定级标准,本行业从事销售三年以上,或相近行业从事销售五年以上,能独立进行新客户信息开发、洽谈,报价、投标、签约、回款等工作,入职定为七级。”***在该份证据上签字明注明2021年2月。三汇能环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双方均认可***级别为7级。
2021年4月6日,***填写《辞职交接表》,内容包括:财务,经办的应收账款,3002+(4500,待查)。在该份《辞职交接表》的下方注有:请在交接表中对交接内容进行说明,篇幅不够可单独附A4纸说明,附件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庭审中,经询问,三汇能环公司表示***所主张佰嘉伟业,合同金额4500元,出库价3000元,实际回款2500元,***对回款金额表示认可;知春大厦,合同金额9600元,出库价7138.41元,实际回款3002元,***在《辞职交接表》中有注明;泰鹏大厦,无出库价,合同无利润,***称因事情紧急,未等公司给出库价,但肯定有利润;
关于***主张的沧州泰合广场、东方文创大厦、奥森新购物中心及山东一个项目,***提交改造合同、框架协议、中标通知书、维修合同、项目成本计划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拟证明三汇能环公司应支付其提成,三汇能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中标通知书落款日期2021年3月25日,招标工期2020年3月29日。施工一年后招标,不合常理,不认可中标一事。关于改造合同及框架协议、项目成本计划表、授权委托书,***仅在项目初期接洽,并未实际签订合同及后续执行合同,不应享有提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主张三汇能环公司应向其支付提成,但根据其签字的《销售中心薪酬方案》,销售提成由销售执行人员享有,销售提成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利润为回款超出销售底价(即管理平台出库价)部分,销售底价以管理平台记录为准,由技术中心负责核算,在报价前提供。结合《辞职交接表》,中经办的应收账款目的记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主张的佰嘉伟业及知春大厦项目,回款尚未超出出库价,利润尚未实际取得。泰鹏大厦项目报价前未取得出库价,利润无法确定。***主张的沧州泰合广场,东方文创大厦、奥森新购物中心、山东一个项目的提成,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三汇能环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大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庄永生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