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3829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无为市严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为市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安徽山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1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09061234(6-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山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诉权的行使,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