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1892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为市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安徽山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05000709061234.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125--2号。
法定代表人:俞珊珊。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山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货款142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和县石***山站灌溉地下涵工程建设,安徽山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负责施工。因施工建设需要,**自己或指派现场人员到原告处购买钢材、水泥等建材。后**于2016年11月30日、12月30日分别给付货款2000元、3000元,计5000元。2017年元月原告与**进行结算,被告确认货款总计19328元,扣除已付5000元,下欠原告14328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本院认为,***提出请求**、安徽山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4238元的请求,其中对**的请求在本院(2019)皖0225民初5272号一案中已作了处理,其所针对的是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其请求已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