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益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益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91民初1616号
原告:邯郸市益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东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573892990P。
法定代表人:赵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代理人:韩丽娟,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联通北路**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2078Y。
负责人:韩洪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益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益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益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88元,减半收取计8494元,由原告邯郸市益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丽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丽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