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辖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7层3单元717。
法定代表人李志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宇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简称移数通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14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移数通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尚不确定,故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移数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7层3单元717,该地址不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而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所主张的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的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8层2808的办公场所将发生变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
经本院审查,移数通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7层3单元717。2016年8月9日,本院前往该处查看,经查看,该地址既无公司标识,亦无办公迹象。同日稍晚,本院前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8层2808进行查看,经查看,该处门上贴有一张“迁址通知”,内容为:“即日起我司迁址至‘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日坛国际贸易中心A座8层838(邮政编码:100020)’,如有快递或信件请转至以上地址。”该通知落款人为移数通公司,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2016年8月10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谈话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院调查的事实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乐视网公司起诉时,移数通公司的住所地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乐视网公司主张移数通公司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8层2808。而移数通公司虽认可前述地址为其办公场所,但主张应以注册地为住所地。原审期间,乐视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移数通公司办公地点的现场照片、(2015)朝民(知)初字第31543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用以证明移数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8层2808。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移数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其辖区内。二审期间,移数通公司虽主张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8层2808的办公地址将发生变更,故应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地。但根据本院调查情况,移数通公司目前并未在其注册地办公或者经营,而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8层2808的办公地址系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二审审理期间发生变更。鉴于在案并无证据表明乐视网公司起诉时,移数通公司尚存在其他办事机构或在其注册地办公或者经营,故原审法院认定移数通公司于乐视网公司起诉时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8层2808并无不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起诉时移数通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移数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长辉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袁 伟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天浩
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