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

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与*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3民初4656号
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石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员工,联系地址。
被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元,由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