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4民初12591号
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227号4楼。
法定代表人:胡苏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慧,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石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郑育森。
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以其与被告经协商后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声铃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潘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