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6年9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石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郑育森,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2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移送本案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民事纠纷,依法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又根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一审予以驳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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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一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佶利
陈卿卿
李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