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石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郑育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阳群,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0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粤0104民初20704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不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而且,***虽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但其常年居住在中国内地,居住地址为居住证上登记的地址即广州市××路××街×栋×房,经常居住地并非香港,故本案不应参照涉外民商事程序处理。此外,本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被上诉人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本案中,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荔湾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远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琳
王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