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102民初676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潮州供电局,住所地潮州市新洋路中段(原潮州电力局调度大楼)。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金融大道10号3栋1层1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潮州供电局诉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潮州供电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潮州供电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50元,减半收取计18775元,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潮州供电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