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

原告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中能建华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6466号
原告: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72734269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国栋,男。
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4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能建华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城郊镇大夫田民乐茶场厂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378283X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中能建华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2、诉讼地点为需方(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被告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汶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