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迪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有限公司

广西富迪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有限公司、桂林三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3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25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871137403(1-1)。

法定代表人:陶秋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三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K9LI87U。

法定代表人:黄义倪。

本院在执行广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有限公司与桂林三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桂林三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桂林三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维护保养费用26000元及维修费用16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92元,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桂林三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桂林三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桂林三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信息、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林三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桂林三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