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康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402民初2807号
原告:贵州康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金融城14栋16层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康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康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康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康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1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10元。
审判员付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